《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14 16:37信息来源: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加强地方标准管理,修定了《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法律和政策依据

20171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后,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八号主席令批准发布,自20181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于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三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国质检法联〔2017〕487号)明确要求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充分认识标准化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标准化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认真抓好标准化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重点抓好配套法规制度立改废。

二、起草过程

20186月份起,原省质监局着手开展对201393日发布的《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多轮讨论和修改,于20181112日以原省质监局文件形式印发,面向省直有关单位、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督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挂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四十四条,包含了总则、标准制定、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附则等具体内容。

(一)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职责等。

(二)标准制定。主要规定了制定范围、制定原则、计划征集、项目申报、立项论证、征求意见、标准审查、审批发布、标准编号等。

(三)标准实施。主要规定了标准宣贯、信息公开、标准实施、技术服务、标准复审等。

(四)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对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的监督管理、技术归口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等。

(五)附则。主要规定了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四、主要修订内容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参照了国家标准委正在征求意见的《地方标准化管理办法(草案)》的相关内容,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做了较大幅度调整。和原《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相比,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安徽省地方标准性质。新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订后的《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相应规定“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增加了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内容。新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订后的《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而又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可以由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由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编制、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等内容。

3.明确了安徽省地方标准技术归口要求。修订后的《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增加了“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归口管理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未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作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等内容。

4.明确安徽省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根据新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确定安徽省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5.进一步明确了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地方标准草案技术归口单位审核、委托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设区的市地方标准代号、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删除了关于强制性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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